宗教工作关键在“导”(其三)
作者:王作安 时间:2018-06-23 责任编辑:王佳
坚持“导”的正确路径
“导”不是简单的“引导”或“疏导”,而是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通过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多方面工作,综合施策,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违法活动,防止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一要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切实予以尊重,依法进行保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而出现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现象。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
二要加强管理。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是对宗教撒手不管,更不是宗教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而是要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必须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把宗教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确保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确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要划清宗教问题与其他问题的界限,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处理,不能把宗教问题泛化。要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宗教领域涉及的其他社会事务,也要尽量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调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的现象。要在宗教界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明白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三要积极引导。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规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支持宗教界改革和调整教义教规中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内容,引导信教群众坚持正信正行,有效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自觉抵制境外渗透。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打造政治上可信、作风上民主、工作上高效的高素质领导班子,真正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宗教界加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鼓励各宗教履行社会责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要提供服务。要重视并帮助宗教团体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引导更多信教群众到合法场所过宗教生活。进一步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关心信教群众工作生活,多为他们办实事好事,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同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历史和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和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积极和消极方面相互作用,国内和国际因素相互影响。对宗教问题,必须采取特别谨慎、十分慎重的态度,精心做好“导”这篇大文章,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