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行动指南(其二)
作者:王作安 时间:2018-06-13 责任编辑:王佳
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地把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讲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对宗教撒手不管,而是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基本消失,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并未消失。我国信教人数仍在增加,这说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程度以及人们思想认识水平还远未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会长期存在。既然宗教具有长期性,还有这么多群众信仰宗教,我们就要尊重宗教规律,树立长期观念,不能强行压制甚至人为消灭宗教,犯“急躁病”“激进病”。
深刻理解宗教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不仅是个人信仰,而且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民族等因素紧密关联。宗教在许多国家具有重要影响,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信教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高,但总量不小且仍在增加,社会影响力在增强,由此带来的深远影响不容忽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国家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干涉我国内政;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培植他们的力量;“三股势力”打着伊斯兰教旗号,在我境内传播极端思想,煽动暴恐活动;达赖集团利用宗教进行民族分裂活动,扰乱藏传佛教正常秩序。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宗教不能不闻不问、放任不管,否则就会造成严重后果。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要准确把握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遵循宗教和宗教工作规律,坚持以实事求是精神和辩证思维对待宗教,把握好“导”的艺术。“导”不是简单的“疏导”,而是要在保护、管理、引导、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引导宗教界在政治上形成正向共识,支持他们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防范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防止其对党的执政基础和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只有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才能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始终坚持宗教工作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