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并发布)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函询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中的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在发送函询通知书的同时发送《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由函询对象签字后,与函询回复一并送交函询的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条·函询对象书面回复组织函询后,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经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采信了结。了结情况应当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反馈函同时抄送其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对函询对象的反馈按照“谁函询谁反馈”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工作机构或者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线索的,可不再重复函询。
第六条·在干部考察考核巡视巡察、审计案件调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工作和干部日常管理中,发现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七条·建立完善函询档案管理制度,采信反馈材料与函询材料一并留存。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参考样式)
附件2: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函(参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