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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拥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校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及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指各学院、学校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各种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学务工作副校长、纪委副书记、财务处处长、学务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为组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行
政秘书、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
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班级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视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其中被评议对象不应当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成立后,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方法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定指标体系。
量化评定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分析与民主评议情况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及权重,最终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值。将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收入远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一般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继续享受政策和风险未消除检测对象家庭);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烈士子女;
(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五)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六)家庭因突发事件或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其它特别困难因素。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期中进行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前告知。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预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申请审批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其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取《申请表》并进行核实。评议小组除了参考相关支撑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信函索证等形式,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核实,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通过《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评定指标积分表》进行量化评估,并组织全班学生对申请人进行无记名的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依据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量化评估结果(所占比重为70%)和班级民主评议(所占比重占30%)结果,最终确定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评议结果要做好记录备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建档备案。各学院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号建档编制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号编制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号=认定年度+学生学号+困难级别+班级困难排名,其中困难级别分为A、B两级,A级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B级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排名为班级内同一困难级别中的困难排名,01为最,02、03依次递减。以学生困难档案号2022-202001010103A01为例,我们看到档案号可以得出20级金贸学院国本一班学号为03的学生是其所在班级2022学年度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中最困难的一名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档案号当学年有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器(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用品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五)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隐而不报,更不夸大虚报,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发现学生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要确保原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要强化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监督,对于各级各类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