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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 刘玉梅   信息来源:学务处    发布时间: 2015-04-20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二条 评审机构设置

1、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董事长、院长任组长,党委常务副书记、副院长、执行董事、学生事务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组员。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系总人数的1%,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3、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班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不少于小组成员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前10%,评选年度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学年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学年学业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

5、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学年开学时,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及各系指标分配情况。

2、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奖励材料等,由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3、各系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只公示系、班级、姓名、奖励项目及奖励金额),接受师生监督。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初审通过的学生材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5、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园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6、公示无异议后,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务处、各系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表彰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对获奖学生进行感恩、荣誉等教育。

3、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通过年度贫困认定并建档的学生,生活简朴;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年学业总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班级)位于前25%,且评选年度考试中无不及格记录;学年平均操行成绩在85分(含)以上;

6、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7、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1、每学年开学时,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及各班级,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各系及班级指标分配情况。

2、各班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审领导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励志奖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包括班级民主评议详情的《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只公示系、班级、姓名、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级评审中,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获奖学生名单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部门审批。

7、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河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务处、各系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表彰获奖学生先进事迹,对获奖学生进行感恩、荣誉等教育。

3、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院划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通过学院贫困生认定建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1、每学年开学时,学院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总名额,结合各系学生人数及贫困建档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及各班级,并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校、各系及班级指标分配情况。

2、各班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班级学生对符合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现场公布,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班级内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包括班级民主评议详情的《班级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系评审工作组审核。

4、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只公示系、班级、姓名、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接受师生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系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信息审核表》报送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审核并确定获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校园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各级评审中,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获助学生名单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

7、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1、弄虚作假;2、有铺张浪费等奢侈行为;3、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各发放一半。

2、国家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3、学务处、各系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4、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资助变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上级批复名单发放,在学生受助期间,如出现休学、离校等情况,学院可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通过评审程序转助其他合格学生,并及时填写变更说明及相应的调减表和调增表报省资助中心备案后,再予以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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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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