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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04 来源部门:招生办公室 浏览人次:次 责任编辑: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障高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监察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监察部门要按照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的工作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考试管理部门,不断充实、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的公示栏目及内容,并督促学校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防范“体制外”招生干扰和危害正常招生及办学秩序。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重大招生问题集体议事制度。通过严谨、有效的监督,促进管理工作的强化、细化,使“确保高考安全,加强规范管理,稳步推进改革”三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规范管理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加大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力度,把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有关招生制度、政策和措施之中,建立起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建立健全能够及时发现隐患、有效纠正过错的机制,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使招生工作人员掌握政策规定,明确纪律要求,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职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相互及时通报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管理和监督的责任;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考生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要配合招生部门做好国家高校招生制度、政策和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并运用近年来发生的招生诈骗及违规招生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督查工作力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做到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各个工作环节任务落实到岗,责任明确到人;既要抓好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又要抓好对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促使其廉洁高效开展工作;既要确保本地区、本校招生工作的安全、公正,又要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负责。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原则,特别要加强对招生考试和录取过程中重点岗位人员、特殊类型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招生行为。对监督不力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除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监察部门的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规招生案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力度

  
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要协同招生管理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高校委托任何个人和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高校直接或变相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严禁高校违规在国家招生体制之外录取学生;要坚决把住高考报名、招生考试、考生录取及新生入学四个关口,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招生案件,严格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的高等学校,要先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再进行组织处理,对参与非法招生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依法依纪作出严肃处理,对本地区或本校发生的重大违规招生案件,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教育部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