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大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既是申请入党的条件,也是做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或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
“年满十八岁”,这是对申请入党的人在年龄上的要求。因为一个人到了十八岁进入成年,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已经初步形成,具有了一定的政治信仰、政治鉴别力,有了一生的志向。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必须是有中国国籍的公民。这是根据党的性质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党,在确定自己的名称时,从一开始就把“中国”二字写入其中。但是,党在非执政时期,尤其是在幼年时期,必须吸收和发展一切同情和支持本党的同志,壮大组织力量,同时,也受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随着许多共产党相继执政,党对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代表性愈来愈强,这样党员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就愈来愈重要,这种责任的基础是公民责任。因此党员能否担负起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要看他国籍的公民身份。国籍不分的现象,逐渐在各国党的党章中删除。
十六大把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以外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作为可以申请入党的对象写进了党章,这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而且,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种变化还会继续下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为实现党的纲领而奋斗,这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
(1)党的纲领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最高准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党的纲领,就像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反映了党的理论水平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它包括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党的最终目标、党在现阶段的总任务和基本政策及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等。因此,承认不承认党的纲领便成为党接收党员的一个根本性条件。只有在承认党的纲领的基础上才谈得上与党保持思想和行动的一致,也只有在承认党的纲领的基础上才能保持党的纯洁性。
(2)党章是处理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和最高行为规范,它也是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在思想上承认党章,是党在组织上和行动上一致的前提。党内矛盾,包括个人与组织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的各种关系中的矛盾总是不断地出现的。协调关系以解决矛盾的基本准则就是党章。否则党就成为一盘散沙。党章的这种作用维系着党,保持和加强着党的组织优势,使党有旺盛的生命力。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要求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是列宁建党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他同马尔托夫争论的一个焦点,其实质关系到一个重大原则问题:是把党视为有组织的部队,因而党员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还是把党看作一种组织上不定型、允许自由出入的俱乐部,因而党员可以不服从党的纪律。我们党接受了列宁的建党思想,在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把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明确地规定为党员的基本条件。我们党也始终认为,只有把党建设成为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严格纪律的战斗力很强的队伍,才能夺取党的事业的胜利。
为党积极工作,是指党员有义务承担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并竭心尽力地干好工作。为党“积极工作”,从理论上讲,它是入党后的行为,是党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和职责。那么对于非党员的积极分子来说,怎样把为党积极工作作为入党条件衡量自己、要求自己呢?首先,要树立为党积极工作的意识。申请入党是自愿行为,是出于个人志向的一种政治上的追求,是思想支配下的一种行为。因此,有了这种志向的选择,就要不断地培养自己的党员意识。说到底,就是要把思想入党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为党工作的意识。其次,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这是说,党组织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观其行”,尤其是一些群众性、公益性活动中的表现,作为判断入党后能否为党积极工作的前提。
4、愿意执行党的决议
所谓党的决议,是指为完成党的总任务、总目标,针对某项工作或某件事情,经过党的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党的决议是每一个党员都必须执行的。因此,凡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具备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条件。
愿意执行党的决议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党的决议代表多数党员的意志,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我们党在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因此,任何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决议,而不能违背。另一方面,对党的决议允许有不同意见,并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对党的决议有分歧是正常现象,人们对任何事物的认知不可能达到完全一致,总是有不同观点的。我们党总是鼓励那些勇于提出不同意见、不同见识的同志,因为目标是一致的。如果对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正确的态度是:一是可以保留,但不允许有任何诋毁党的决议的言行,而且在行动上要坚决执行;二是向上级组织反映不同意见,但只要党组织没有作出修正、更改、撤销决议的决定,仍要无条件地执行党的决议,不能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党员不能自行其是,不能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上,更不能自以为是,只能维护党的团结,党才有力量。所以,申请入党的同志,必须在入党前就应具有愿意执行党的决议的观念,不愿意或做不到执行党的决议的人是不能当党员的。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
为什么要把愿意按期交纳党费作为申请入党的一个条件呢?其意义有两点:
(1)党费是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由于党是政治组织,它不能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只能从自己的党员生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货币(实物),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如果党没有经费是无法开展活动的,诸如各种宣传舆论必有设备、器械,举办的党报党刊,以及电台等等;党员教育活动中购置的书籍和刊物等等,都需要支付大量的开支。因此,党员有义务向党提供党费,以保证党有足够的经费开展活动。
(2)党员按期交纳党费是关心党的事业的表现,也是党检验党员有组织观念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必须关心和忠诚党的事业,不仅要出色地完成党交给的各项工作,还要在物质上帮助党、支持党。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当充分理解按期交纳党费的重要意义,在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后,要自觉地亲自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党员不按规定交纳党费,要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定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可作出决定并报上级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总之,党章第一条的规定,只是对申请入党同志的基本要求,应当正确理解并真诚照此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