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学生操行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八十分为基本分,加减辅导员、任课老师、辅导各项活动的老师之评分及奖惩勤缺加减分,核计实得总分,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
二、本校学生操行成绩分为五等:优等,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至八十九分;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丁等,五十九分以下。评分结果超过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计,并酌予一定的荣誉奖励。
三、学生操行成绩由辅导员评分,全校教职员,对学生操行成绩之优劣,可列举事实交各班辅导员,供评分之参考。担任校、院级学生干部或社团干部,辅导员在评定其操行成绩时,应征求学务处、校团委、院团委有关老师及社团之辅导教师的意见,以求评分的客观与公正。
四、评定学生操行成绩,应从以下五个方面为参考:政治思想、学习勤惰、品德行为、生活习惯、课外活动。学生平时表现之优劣事迹,辅导员要随时记录,以便作为期末评定的依据。对于表现优异者,依据《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签报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依据《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签报处分。
五、学生平时之奖惩事实,在学期末计算操行成绩时,规定如下:记大功一次加7分,记过一次减7分;记小功一次加3分,严重警告一次减3分;嘉奖一次加1分,警告一次减1分;留校察看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其学期操行成绩以六十分计。
六、学生平时之勤缺事实,在学期末计算操行成绩时,规定如下:全学期无任何旷缺行为者加3分;事假每十节扣操行成绩一分;病假、公假、丧假不扣分;晨练(含晨读)缺席两次或迟到、早退两次者减1分;校内集会旷会一次减2分,校外集会旷会一次减3分;旷课一节或请事假十节减1分。因重病连续请假不予减分,但缺课时数累计超过全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无论因事、因病,应令休学。
七、学生平时之作业情况规定:两次不交作业者减操行成绩1分。
八、学生平时上课、值日、服务和课外活动等,根据表现签报奖惩或加减操行分,规定如下:A.凡因宿舍内务不整,连续三周内务不达标者,该室成员每人减操行成绩1分;B.个人内务连续三周提醒者,减本人操行成绩1分;C.凡连续六周内务检查无扣分且宿舍无违纪者,该室成员每人加操行成绩1分室长加2分;D.上课表现、课堂秩序由任课教师报辅导员或院长后,由辅导员签报;E.值日、服务和课外活动等由辅导员依据事实申请奖惩或加减操行分。
九、在未撤除其处分之前,受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优等;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甲等;受记过处分者,学期操行成绩不得列入乙等;留校察看者,学期操行成绩列入丙等(以六十分计)。
十、学期期终前两周,由辅导员根据平时掌握学生表现优劣状况,结合其他任课教师、辅导教师、学务处和校团委有关教师意见,对学生操行成绩按以下公式进行初评:基本分+奖惩加减分+勤缺加减分+政治思想、学习态度、品德行为、生活习惯、课外活动等表现加减分+辅导员加减分=实得分数。
十一、辅导员每学期对学生操行成绩加减分以5分为限,即最高可加5分,最低可减5分。
十二、学生操行成绩,经评定为优等或丁等者,评分人均应写出具体事实。
十三、毕业生操行成绩为各学期成绩之和平均后实得之分数。
十四、学生操行成绩是考核学生品德行为的重要依据,为学生评先创优、推荐就业、奖助学生评定等提供参考。
十五、该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十六、学务处负责授权解释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