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学生的人身和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生宿舍及其附属区域,学生宿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住宿人员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宿舍住宿人员在宿舍及其附属区域内应遵守以下内容:
(一)学生宿舍内电源插座电线不准同时使用多项电器,以免超载,影响安全;
(二)室内配线及插座、插头、台灯,要经常检查,发现损坏,立即报请换线和修复更新,严禁私自拆修;
(三)严禁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及其他电源设备,严禁使用变压插座;
(四)严禁在床头使用灯具,严禁用纸张或其他易燃物品做灯罩;
(五)严禁使用明火、酒精炉;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吹风等违章电器,严禁私拉乱扯电线;
(六)宿舍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七) 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喝酒等影响学生身心健康行为;
(八)严禁在宿舍楼道内和消防通道停放车辆以及杂物;
(九)严禁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应主动配合并自觉接受宿舍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值班人员的安全巡查。
第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和爱护宿舍楼区域内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禁止随意搬动。
第六条各个年级的班干部同学和各寝室长有义务对本宿舍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学生宿舍一旦发生火情,发现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科110及学务处学生宿舍管理科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在确认火灾无法自行扑救后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所有管理人员要全力组织人员疏散和救援,积极扑救初期火灾,确保人员最大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
第八条学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宿管员等人员应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卫科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第九条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