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促进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客观公正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充分发挥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结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图书资料单位和部门中从事图书资料的搜集、整理、典藏、借阅、参考咨询、信息服务、 技术开发、研究与辅导 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 : 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坚持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社会或同行中享有一定的声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任期内的各项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外语 ( 或古汉语 ) 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的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2 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 4 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 5 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术水平:具有系统扎实的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掌握图书资料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对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有系统、深入的研究;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较好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馆员的学术成果和工作成果。
(二) 业务能力: 能够解决图书资料专业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和业务工作,对重要的业务建设问题能够在理论、方法、技术上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和实施方案; 有丰富的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经验,能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业务工作。
(三) 工作成果: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 3 项以上工作成果,例如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业务工作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等。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 研究成果: 任 现职以来 完成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 副研究馆员 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 、在具有 CN 刊号的刊物 ( 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 ) 或 ISBN 书号的学术文献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 5 篇以上,其中,省级公共图书馆、省级科研单位图书馆(资料室)、本科院校图书馆(资料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2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他 图书资料单位 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 1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如专著、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 1 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其他著作本人完成 10 万字以上。
3 、完成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7 名,子项目限前 2 名。
( 2 )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5 名,子项目限第 1 名。
( 3 )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2 名。
4 、获得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省 ( 部 ) 级成果三等奖 以上奖励 1 项以上。
( 2 )省辖市(厅 ) 级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
( 3 )省级以上图书资料专业学会一等奖 2 项以上。
第十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术水平: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和学科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对图书资料专业的某一学科及其分支领域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和突出成就,在本专业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知名度;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文献工作的有关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能够高水平指导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业务工作和科研活动,正确审核副研究馆员的学术成果和工作成果。
(二) 业务能力: 能够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较大难度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工作,解决本专业领域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疑难问题;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创造性地开展科研或业务工作,具有指导本单位业务规划、业务改革的能力;能独立或主持完成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大中型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能够解决主管工作与其它专业相互配合、协调中的关键业务技术问题。
(三)工作成果: 任 现职以来独立完成 5 项以上工作成果,例如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业务工作细则、教案、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音像资料、本专业计算机软件等。采用及获得效益情况,由采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四) 研究成果:任 现职以来 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 研究馆员 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1 、在具有 CN 刊号的刊物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 8 篇以上,其中须有 4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2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如专著、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 1 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其他著作本人完成 20 万字以上。
3 、完成科研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5 名。
( 2 )主持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4 、获得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级成果三等奖 1 项以上。
( 2 )省 ( 部 ) 级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凡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按我省有关政策破格申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的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的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 副研究馆员 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一) 在具有 CN 刊号的刊物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 6 篇以上,其中须有 3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二)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如专著、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 1 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其他著作本人完成 15 万字以上。
(三)完成科研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6 名。
2 、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总项目限前 4 名。
3 、主持省辖市(厅 ) 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四)获得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省 ( 部 ) 级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1 项以上。
2 、省辖市(厅 ) 级成果一等奖 2 项以上。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研究馆员的研究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完成较多数量的图书馆学、情报学和文献学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 研究馆员 的学术水平。所完成的研究成果须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其中第 1 条为必备条件:
(一)在具有 CN 刊号的刊物上独立发表图书资料专业论文 10 篇以上,其中有 5 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
(二) 独立或合作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图书资料专业著作(如专著、译著、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及教学参考书、资料汇编、古籍整理等) 1 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 15 万字以上,其他著作本人完成 25 万字以上。
(三)完成科研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以上。
2 、主持省 ( 部 ) 级科研项目 2 项以上。
(四)获得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国家级成果二等奖 1 项以上。
2 、省 ( 部 ) 级成果一等奖 1 项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图书资料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的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在图书资料单位专职从事现代信息技术、翻译、编辑、出版、教学、美术等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有关专业的规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送审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申报副研究馆员者,送审论文字数不少于 4000 字;申报研究馆员者,送审论文字数不少于 6000 字。用笔名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同一研究成果所获得的不同奖项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须提供结项证书原件; 获得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 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 试行 ) 》 ( 豫人职 [2000]39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