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2006]19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关于印发< 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豫人职〔 2002 〕 23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本《条件》依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管理条理》和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经国家和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含史志办)中从事编辑(含美术)、技术、校对等工作的现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副编审、编审。副编审为副高级,编审为正高级。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任现职 5 年来连续考核合格。
3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有关规定。
4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 )有刑事犯罪记录。
( 3 )编辑、校对、审发的书刊,在申报前两年内出现过方向性、政治性错误,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及其他形式的处分和处理者,或在申报当年图书出现过不合格产品者,或当年被评定为 3 级期刊(或质量抽查差错率在 10 /万以上)的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副编审任职资格,须取得编辑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编辑职务满 5 年以上。
( 2 )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满 4 年以上。
( 3 )获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满 2 年以上。
2 .申报编审任职资格,须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编审职务满 5 年以上。
3 .任现职期间,所负责的图书出现过不合格产品、期刊被定为 3 级(或质量抽查差错率在 10 /万以上)者,任职年限相应延长 1 年。
二、副编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熟练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专业理论,熟悉版权基本知识,了解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
2 .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熟悉出版领域现状,了解其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
3 .熟悉出版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出版行业的新动态,掌握出版行业的新技术,懂得计算机技术知识,并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工作。
4 .美术编辑还应具有扎实的美术色彩学基础理论知识。技术设计人员还应全面系统地掌握版式设计技术专业基础知识,印刷业务知识和相关知识,了解印刷技术的发展,熟悉设计技术专业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对设计技术专业有深入的研究。
(二)工作能力要求
1 .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 .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和文字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重要修改意见,能较好地解决书刊、音像电子出版物或图稿编辑加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3 .技术设计人员具有独立负责一个单位出版技术设计工作的能力,对特殊书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的有较强的创新设计能力。
4 .校对人员能够承担复杂书刊的校对工作,能独立负责一个单位的校对管理工作,并能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多种疑难问题。外语校对应能够校对 2 种以上外文书刊。
5 .具有指导和培养编辑(一级校对、技术编辑)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三)著作、论文(必须符合下列第 1 条和 2 、 3 两条之一)
1 .送审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独著的出版专业论文 1 篇(不少于 3000 字),并经专家鉴定合格。
2 .独立撰写出版的出版专业或本学科学术著作 1 部( 10 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译著或作品集 2 部(每部 10 万字以上)。
3.本人独著并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2500 字,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6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 字)。
(四)业绩与成果
副编审 Ⅰ (文字、美术、音像电子)符合下列条件中 3 条以上
1 .独立编辑出版省级以上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2 部(套)( 200 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 1 / 3 者,可相当于 1 部图书)以上。承担过 3 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本人累计撰写 20 万字以上。
2 .责编、创作或独立策划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全国性专项奖、省部级一等奖 1 项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 、省部级学科奖 2 次以上。
3 .策划、主编或担任责编的报刊获省部级以上期刊奖 1 次以上;责编、主编的志书获省部级奖 1 部以上,或获省社科联优秀志书二等奖 2 部以上。
4 .出版社担任责编的人员,年均不少于 4 种( 110 万字或 80 小时),担任复审、终审的人员,年均不少于 15 种( 360 万字或 200 小时);期刊社责编稿件年均不少于 40 篇( 20 万字),终审稿件年均不少于 120 篇( 80 万字);史志办编纂人员责编、终审稿件年均不少于 30 万字;图书美编年均设计图书封面不少于 24 种,或设计版式不少于 40 本,期刊美编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不少于 6 期。
5 .策划、责编的一般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有 5 种再版重印,或复审、终审的一般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有 10 种再版重印,或策划、责编的图书有 1 种累计实际发行 5 万册以上,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 1.5 万盒、光盘 5000 盘以上;期刊社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 10 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 20 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 15 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 30 篇以上,或获省级以上奖 5 篇以上;史志办编辑人员出版市、县级以上专志、年鉴 2 部(每部 30 万字,为国家正式出版物)以上,并全面指导 5 部市、县志和专业志的编写。
6 .获得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副编审 Ⅱ (技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负责设计的书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专项设计一等奖 1 次以上,或获省部级专项设计一等奖 2 次以上,或负责印制的书刊产品质量检测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金、银、铜牌奖 1 次以上,或达总署优质产品率 70 %以上,或达省优质产品率 90 %以上。
2 .独立承担过 3 部(套)省部级以上重点图书、大型图书、丛书、重要工具书的设计技术工作或印制工作。
3 .完成装帧设计书刊 3800 万字以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 40 种( 800 小时)以上。
副编审 Ⅲ (校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责任校对的图书获省部级专项一等奖 2 次以上。
2 .担任过 2 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图书的责任校对工作。
3 .担任一级校对期间,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 2700 万字以上。
三、编审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 .全面系统地掌握出版编辑专业理论,掌握版权知识和现代出版经营管理知识。
2 .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国内外出版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其中某一方面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熟悉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3 .熟悉出版工作的各个环节,了解出版行业新动态,掌握出版行业的新技术,懂得计算机技术知识,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编辑工作。
(二)工作能力要求
1 .具有较强的政策观念、科学思维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能对书稿的思想性、科学性、学术性、艺术性等方面作出准确的判断。
2 .具有较强的策划、组稿和文字加工能力,能对稿件的质量提出指导性意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 .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编辑人员的能力。
(三)论文、著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本人独著并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专业或本学科学术论文 5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3000 字),或在省级报刊发表学术论文 10 篇以上(每篇不少于 4000 字),其中至少有 2 篇独著出版专业的学术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国家级出版物上,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合格。
2 .独立撰写出版专业或本学科学术著作 1 部( 10 万字以上),或独立撰写出版相关专业学术著作、译著或作品集 2 部(每部 15 万字)以上。
(四)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 3 条以上
1 .独立编辑出版国家级重点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 2 部(套)以上;或省部级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 4 部(套)( 200 万字以上的大型工具书,责编的字数不少于 1 / 3 者,可相当于 1 部图书)以上;承担 6 部以上志书(含年鉴)的编纂出版工作。
2 .责编或独立策划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或期刊中的文章获国家级奖 2 项以上,或获省部级一等奖 2 项以上。个人独著作品获国家级奖、省部级一等奖 1 次以上,或学科一等奖 2 次以上。
3 .策划、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 1 次以上,或获省部级期刊奖 2 次以上;编纂出版的志书获全国优秀方志奖 1 次以上,或获省部级优秀图书奖 2 部以上。
4 .出版社人员年均责编稿件不少于 4 ~ 5 种( 120 万字或 100 小时)以上,复审者年均不少于 13 种( 270 万字或 200 小时)以上;终审者年均不少于 18 种( 420 万字或 300 小时)以上;期刊社人员责编的稿件年均 40 篇( 20 万字)以上,终审的稿件年均 120 篇( 80 万字)以上;史志办人员责编、终审稿件年均 35 万字以上;图书美编年均设计图书封面不少于 36 种,或设计版式不少于 60 种,期刊美编年均设计期刊封面及版式不少于 6 期。
5 .责编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 3 种再版重印,或有 1 种累计实际发行 5 万册以上,复审、终审的图书或音像电子出版物有 10 种再版重印,或有 2 种累计实际发行 5 万册以上;策划、责编的音像电子出版物累计实际发行磁带 2 万盒、光盘 8000 盘以上;期刊社责编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 15 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 30 篇以上,或终审编发的文章,社科期刊被省级以上报刊转载(摘) 25 篇以上,科技期刊被国内重要文摘刊物摘录 50 篇以上;或获国家级奖 5 篇以上;史志办出版省级志书、专志 8 部以上,或出版市(地)级志书 1 套(或年鉴 5 部),并全面指导 10 部市、县志的编写。
6 .获得国家级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四、破格评审条件
(一)副编审破格评审条件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符合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条以上:
1 .任现职期间策划、责编、设计或校对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 1 种,或获省部级一等奖 2 部。
2 .获省部级以上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3 .主编的期刊获全国性专项奖或省部级一等奖。
4 .个人著作获省部级一等奖。
(二)编审破格评审条件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除符合正常申报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条以上:
1 .策划、责编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获国家级奖 2 种。
2 .获国家级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
3 .责编、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期刊奖。
4 .个人著作获国家级学科奖。
附 则
一、 本条件为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二、国家级奖包括原有的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入选奖、中国期刊奖、全国优秀音像制品奖、国家电子出版物奖、百种重点社科期刊; 2005 年奖项合并后的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三、全国性专项奖是指原有的由新闻出版总署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专项奖,具体为:全国优秀科技图书奖、全国优秀文学图书奖、全国优秀美术图书奖、全国优秀古籍图书奖、全国优秀教育图书奖、全国优秀民族图书奖、全国优秀辞书奖、全国优秀青年读物奖、全国优秀少儿图书奖、外国文学优秀图书奖、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奖、全国优秀社科期刊奖、全国青年报刊优秀作品奖以及全国优秀方志奖、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科技音像制品奖、全国优秀文艺音像制品奖、新闻出版总署印制产品金、银、铜牌奖、总署优质产品印制奖。
四、全国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包括原有的毕升奖、中国韬奋出版奖、全国优秀中青年图书编辑、全国百佳出版工作者、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先进个人; 2005 年合并后的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出版新人奖、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奖。
五、省级奖包括原有的河南省“五个一工程”入选奖,河南省优秀图书、优秀音像制品一、二等奖,优秀图书校对奖,版式设计一、二等奖,装帧设计一、二等奖,图书质量一、二等奖,省社科优秀论著奖,省二十佳社科期刊,省一级期刊,省优秀科技期刊一、二等奖; 2005 年奖项合并后的河南省优秀出版奖、“五个一工程”奖、河南省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
六、省新闻出版专业荣誉称号包括原有的省优秀中青年编辑、省十佳出版工作者、省新闻系统先进个人、省史志系统先进个人; 2005 年奖项合并后的河南省优秀出版人物奖,河南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奖。
七、所获奖项均须提供奖励证书原件。重点图书必须出具省新闻出版局以上重点图书选题文件。省级以上重点和获奖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必须提供样书、样带。
八、史志办编纂出版的志书包括:新旧志书、专业志、部门志、年鉴等各类史学专著。
九、“业绩与成果”中所有担任责编、复审、终审的稿件以及装帧设计的作品等均以指定的其中一年的稿袋或稿签为凭。
十、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表的论著、论文等,由本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出版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十一、所有论文和著作,都必须是已正式发表(有 CN 刊号)或正式出版(有 ISBN 书号)的。“独著”“独立撰写”的论文、著作等,须是本人独自署名的。论文不包括在杂志增刊或论文集中发表的文章,不包括在申报人所在期刊社发表的文章;个人著作不包括申报人在所在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十二、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著作等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十三、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其他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