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科研兴教、科研强校的战略实施,为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情况,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费的设立旨在为我校引进各级各类人才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满足其开展科研条件的必要经费需求,并为争取国家、省市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创造条件。
第三条 科研启动费资助对象、金额及使用年限,以学校教师引进政策为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科研启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经费主要用于从事科研相关工作,禁止用科研启动费购置与科研无关的个人消费品。主要开支范围为: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版面费、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的出版费;
3.经批准,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所需的会务费、差旅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学术期刊订阅费、邮寄费等;
4.科研项目及研究成果奖的申报费、推荐费、评审费、鉴定费;
5.课题研究所需的实验费;
6.为开展科研活动所需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专家咨询费、通讯费、交通费、燃油费等;
7.与科研有关的其它开支。
(二)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须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验收。
(三) 科研启动经费由使用人在上述使用范围内自主支配使用。科研启动费的每一次使用,原则上要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主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并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四)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接受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五)使用人若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未满时申请调离学校,剩余科研启动费收归学校所有,过期未用或未使用完者,其未用或剩余经费停止使用。
第五条 使用程序
(一)人事处每年度末根据新聘教师的具体情况,将本年度符合资助条件、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的教师上报学校审批,并以学校文件形式公布。
(二)科研处建立科研资助档案,编印填报《科研启动费使用记录本》,具体记录相关人员的科研启动经费使用情况,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资助者依据此文件填写启动费的使用申请,说明使用情况。
(四)受资助者凭相关经费票据和使用申请到科研处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在《科研启动费使用记录本》如实登记、备案,经科研处主管人员审查合格后,凭相关票据按财务规范进行整理、粘贴;
(五)科研处处长复审;
(六)报学校财务处,按学校财务报销程序审核报销。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以前已接受资助的,资助标准、年限仍按原办法执行,其他条款按新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制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