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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09 责任编辑:科研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以及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纵向项目申报和横向项目技术合同的审核,负责所有立项项目检查、验收的组织工作,负责全校跨二级学院(教学部)及学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各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已立项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结题项目技术资料及有关文件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申报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协调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按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申报各类纵向科研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二)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

(三)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四)具有较强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五)具有预期的学术成果或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六)经费预算合理。

(七)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申请各类纵向项目,申请者必须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条 各类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协议书)草案须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初审,科研处汇总(部分项目需要校专家组评审,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学校科研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学校科研处负责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承担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技术合同法等。技术合同签订生效并在第一期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院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校级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各单位具体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和审核,科研处负责受理全校的申报。

(二)申报者须认真填写“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校级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筛选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2份上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组织校专家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科研处提出立项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级别获准立项时,按最高级别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已获得低级别资助的,又获高级别立项时,则按最高级别资助标准给予补齐。

第十三条 所有新立科研项目,均由学校科研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适时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下达研制任务,明确经费资助标准,按我校《科研项目资助和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外单位在我校兼职的教师及科技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但不得作为我校申请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省部级以上项目可以和科研处签订合作研究协议后可以作为项目主持人以我校名义参与项目申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批准或横向技术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正式立项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单位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七条 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 为合作单位的纵向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它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 凡已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结题报告必须具体、真实。

第二十条 对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科研处会同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检查。一般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大、重点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二级学院(教学部)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承担课题的组织实施、经费使用、达标质量等负有全面责任。

(二)可以自行组织课题组成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但须报科研处备案。

(三)有权按照课题组成员发挥的作用、承担的工作量等决定成果署名的排序。

(四)课题经费实行一题一本制。在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前提下,课题负责人有权独立支配课题经费。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课题负责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五)在遵守学校有关物资财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安排并管理好课题组所有财产。

(六)负责填写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项报告。在按照规定需要答辩时,课题负责人是主要答辩人之一。

(七)有义务向科研处及所在单位汇报课题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和咨询。

(八)有义务将课题相关资料收集、整理、留存和归档。

(九)对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有保护责任,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或其它原因长时间离开学校(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计划进行或无法继续进行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经科研处审查,报主管领导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计划或撤销该项目,并退回剩余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对项目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评,必要时将作出冻结科研经费、变更项目负责人或撤项处理: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未按计划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项目管理不善,违反管理规定,情节较严重;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负责人或变更研究内容;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七)违反科学道德,在项目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对于撤销的项目,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或追回研究经费,并在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办理结题手续。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学校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须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和图片资料:

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主管部门的批示或批准通知书等。

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等;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报告、软件、图纸等)中期、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成果转让报告等)和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

第三十条 校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在课题结束后,至少在“leyu·乐鱼(中国)体育官方网站学报”或公开发行的CN刊物上发表一篇与课题相关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之后,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结题申请,报科研处审核,符合结项要求的,校领导批准后准予结项,项目档案资料报送科研处存档。对逾期不结题者或无故不能完成协议内容者,学校将停止受理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其他校科研基金项目。对于意义重大、成果突出、完成情况良好的项目,科研处将在申报更高级别项目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保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应加强保密意识,凡是具有密级的科研项目,项目参与者和其他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保护技术秘密承诺书。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项目组应制定技术秘密保护方案,并报学校科研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泄露学校技术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标准参照我校《科研项目资助和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参照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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