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作者:任杰     时间:2018-11-02 责任编辑:王佳

改革开放40年,也是中国宗教工作与中国社会一道走过变迁与进步的40年。回顾历史,总结经验,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0月13日至14日,由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主办,四川社会主义学院举办、清华大学道德与宗教研究院协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宗教工作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举行,五大宗教团体代表,以及来自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国家宗教事务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从本期起,本报节选部分会议文章陆续刊发。

对宗教界的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内容。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关键环节,是贯穿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实践的红线主轴,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前提条件。与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爱国统一战线的不断开拓发展相伴,改革开放40年来,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经历了一个拨乱反正、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过程。

第一阶段: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初至20世纪80年代末)

改革开放初期,在党和国家拨乱反正、工作重点转移中,经过正反两方面的实践检验,统一战线宗教工作全面拨乱反正,落实政策。

1978年7月,中央统战部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研究解决当时宗教工作急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同年12月,中央统战部召开第八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先后批转了这两次会议文件,推进了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1979年3月,中央批准为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帽子,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工作重新走上正轨。邓小平在同年6月的全国政协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民族的不同宗教的爱国人士有了很大进步”,对宗教界爱国人士从政治上给予充分肯定,将其纳入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同年8月举行的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列为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十项工作之一,并将其定位为“我们党正确处理群众宗教信仰的一项根本政策。” 1982年1月,第十五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把统一战线工作内容由“工作”统一明确规范为“人物”,将“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列为爱国统一战线的10个方面的工作对象之一,突出了统一战线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本质、特点和重点。同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以下简称“19号文件”),该文件被誉为“中共中央就一个方面的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实现拨乱反正的范例” 。文件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宗教问题,恢复和澄清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基本原则,重申和阐发了党曾经提出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9号文件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加强对他们的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明确提出了巩固和扩大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的概念,并对党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作了理论阐释:“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应当成为党在社会主义时期所领导的规模广大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言简意赅,但包含了非常重要的建立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的政策思想。

第一,坦率承认“差异”,鲜明地表达了“马克思主义”与“有神论”二者关系上的“对立”,但是又作出了精细的区别:一是强调了这种对立是有一定范围内的,即在“世界观”范围,而不是庞大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观念的全部领域,更不是更为广阔的整个社会生活空间;二是对立的主体是观念形态的“主义”“论”等,而不是二者的人与组织体制、行为活动和物质形态等其他内容或要素;三是二者关系性质不仅仅是“对立”,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本质”“核心”,“对立”与“斗争”“冲突”“禁绝”及“同一”的涵义都是不同的,其中隐含着必须以对方或差异的存在为依据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精髓。

第二,合乎逻辑地得出了“求同”的政策思想:一是强调了这种求同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即在“政治行动上”,从而既与世界观上的对立相区分,又为非政治行动留下充分的活动空间;二是指出求同的主体是双方最具能动性的因素——客观社会中的人,即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从而与某些观念、传统、体制等之间的差异和对立相区分;三是坚持原则性,指出求同的政治基础和目标是爱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将作为个人私事之一的思想信仰问题与每个人赖以生存的丰富复杂的社会环境及生产劳动相区分;四是明确了求同的组织形式和体制保证是结成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即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的求同和自愿联合;五是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而且必须”实行这种联盟政策的坚定态度。

第三,跳出宗教论宗教。一是实事求是地定位了党与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同整个爱国统一战线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肯定了前者在后者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明确二者在“爱国”这个根本性质、政治基础和目标方向上的一致性;三是肯定了缘于社会主义时期必然性、长期性、重要性而来的这种统一战线的必然性、长期性和重要性等。

19号文件从思想观念、行为主体、社会活动和组织体制等方面高屋建瓴地拨乱反正,为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恢复、建立和发展党与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关系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和有效途径,推进了宗教领域全面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平反冤假错案,恢复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恢复建立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改善了党和政府同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定团结,激发了宗教界的爱国热忱,宗教组织和寺观教堂努力实现自养,服务社会,成效明显。实践也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宗教界人士的争取、团结和教育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

第二阶段:确立扩大(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国内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党认真总结研究国际国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宗教自身规律及其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强调要按照宗教的发展规律做好宗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宗教界人士的统战工作。

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以“做好爱国宗教界人士的工作,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题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完整表述了“巩固和扩大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概念。1991年1月,江泽民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将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的关系原则精辟总结概括为“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此后,一年一度,党中央领导人邀请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座谈成为惯例。1991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中央6号文件)把“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为“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强调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其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等, “发展”与“扩大”相比,内涵更为丰富。还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概念和政策,并作出深入阐释。1992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以“巩固和发展党同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总题阐述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完整表述和规范确立了党的这一宗教政策。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把统一战线工作范围10个方面扩大为12个方面,首次将“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扩展为“宗教界人士”,体现和推进了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的发展和扩大。在第二部分“坚持和完善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总题目下,就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表述是,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总题目,指出“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做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既首次在中共中央文件中明确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的性质地位作用,又首次提出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概念。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次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余年来关于宗教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把“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列入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这样,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都确立了“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党的宗教政策,并作出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安排保障。

第三个阶段:拓展完善(21世纪初至2012年)

以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新阶段。立足于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加强社会建设的大局,党在继续高度重视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抵御渗透、抑制宗教消极作用的同时,更加重视宗教的社会属性,倡导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2006年7月,胡锦涛在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要发挥统一战线优势,将宗教关系与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和海内外同胞关系并列为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5个重大社会政治关系,并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论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进一步把促进包括宗教关系在内的“五大关系”的和谐纳入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统筹规划部署,使之成为党的总任务、总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也将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置于壮大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显示了党同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更加巩固并发展到更加宏大的社会政治格局层面。

第四阶段:规范提升(十八大以来至今)

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思想文化利益关系相互激荡,交流交融交锋日益频繁复杂突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治国理政的高度对统一战线工作和宗教工作进行密集部署,召开重要会议,下发法规文件,狠抓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各方面力量,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重要法宝。”第一次将统一战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法宝作用写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从宗教关系上看,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肯定,又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寄予厚望。

2015年5月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首次将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改称为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体现中共中央对包括党的宗教工作在内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月,颁布实施党的历史上首部《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党的法规形式明确宗教界人士为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规范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明确了党委统战部门的宗教工作职责。

2016年4月,中央在时隔15年后召开第十二次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辩证把握宗教“五性”及社会作用两重性的特征,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导权,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进而指出,“处理我国宗教关系,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强化党的执政基础这个根本。” 从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的战略高度,首次明确指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同宗教界结成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处理宗教问题的鲜明特色和政治优势。

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而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强化党的统战部门宗教工作职责配置,标志着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实践提升到新的境界,也对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理论的清醒指导行动的坚定。各级党委切实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支持爱国宗教团体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机构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实现了宗教团体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为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增添了活力。宗教界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努力对教义教规作出契合国情和时代要求的阐释,积极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自觉抵制极端主义。相关最新数据显示,全国宗教教职人员38万余人,宗教团体约5500个,宗教院校增至91所,约有2万名宗教界人士担任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委员,积极参政议政,中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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